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貴賓住宿券使用規範

山水妍溫泉會館貴賓住宿券使用說明

公告日期:2012.2.27

(一)為確保您使用住宿券的權利,請您於預計住宿日期前7日,完成訂房手續旺季(日)及寒暑假、星期五、六、日,請於預計住宿日期前10~15日完成訂房。
(二)訂房確定後,若取消訂房,平日請於三日前通知並完成取消訂房手續,假日須於五日前完成取消訂房手續,若入住當天取消訂房者,該住宿券將失效(當天若遇不可抗拒因素,或天災不在此限),所匯入補差額之訂金,將保留訂房日起3個月,逾期不退還。
(三)住宿當日必需出示本券,若無住宿券或未攜帶住宿券,視同無住宿券並以現場優惠價收費。
(四)每房限用一張住宿券,並不得與其他優惠方案同時使用。
(五)住宿券無會館票券印章者視同無效票券(條碼券不在此限)。
(六)所訂房型若有與住宿券兌換房型產生房差,如升等或假日入住,須將其房間差額於完成訂房後七天內將款項匯入會館指定帳戶。
(七)升等房型加價:
須依欲升等房價加計10%服務費,抵扣禮券金額即為應補之房間差額。
(八)退券標準作業流程(限旅展售出之票券):
1.票券期限需在優惠期限內.扣15%手續費用含匯款手續費
2.旅展結束後10日內退券檢附刷卡單及發票寄回不扣款需扣匯款手續費.超過10日扣15%手續費含匯款手續費
3.如無法檢附刷卡單及發票者扣20%手續費含匯款手續費
4.票券逾期優惠期限恕無法辦理退券